企業加入RE100前應該先搞清楚的幾件事
近年來,在ESG相關的報章媒體中,RE100一詞相當火熱。RE100是由氣候組織(TCG)與碳揭露計畫(CDP)所主導的全球再生能源倡議,匯聚全球最具影響力企業,共同努力提升使用綠電的友善環境。隨著愈來越愈台灣企業加入RE100,此波綠電採購的動能將傳遞至整個市場。RE100顧名思義,即企業設定一個100%使用再生能源的目標,並且承諾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儘管看似通俗易懂,但對於那些真正考慮是否加入RE100,以彰顯推動ESG決心的企業而言,RE100的認定範疇,實有必要深入理解。本文嘗試探討企業決定加入RE100時應該先釐清之重要資訊。
是否任何公司都能加入RE100
一般而言,必須年用電量超過1億度的公司,才能參加RE100,若年用電量不到1億度,則必須基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特殊情況:
1. RE100優先區域的關鍵參與者。
2. RE100目標行業的關鍵參與者。
3. 願意參與RE100優先地區的政策倡議。
4. 全球或國家認可和信賴的品牌和/或主要跨國公司。
5. 公司(財富1000強或同等水準)。
6. 其他具有明確國際或區域影響力,判斷有利於達成RE100推動目標者。
RE100是否有最後期限
加入RE100的企業必須公開承諾在2020至2050年間達成電力的使用為100%來自「再生能源」,並逐年提報使用進度。RE100目標達成期程設定,原則上必須符合以下最低標凖:到 2030年60%;2040年90%;2050年100%。RE100目前平均的100%目標年為2030年。
無法達成上述最低標準,卻被同意加入RE100的例外情況會出現在新興再生能源市場,例如,亞洲、南美洲和非洲,一般可以合理判定對於達成上述標準具有相當困難度的區域。然而,中期目標年的設定仍然有其必要,以便有效追蹤進度。中期目標年的設定不應僅考慮現況,而是根據需要達成的目標來設定,並定期檢視,在一定的壓力下確保企業持續改善。公開宣佈目標設定的目的在於發出明確的訊號,即「為了讓實現目標成為可能,改變是需要的!」
企業有責任依據其對全球營運據點的評估來選擇他們所設定的目標年份。RE100作為全球領導的倡議,會要求企業在設定目標年時,能夠展現強烈的企圖但同時又能切合實際,並確保用於實現目標的再生能源採購符合 RE100 嚴格的技術標準。
企業加入倡議組織後需每年填寫RE100報表,說明再生能源使用情況及後續規劃並繳交相關數據,經第三方驗證單位CDP查證確保履行承諾,若加入RE100之企業成員不符合相關規範將會被要求退出倡議組織。如果企業本身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RE100會建議企業向顧問公司尋求協助,RE100無法各別輔導與建議。
RE100的計算範疇為何
RE100主要根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reenhouse Gas Protocol,簡稱GHG Protocol)定義使用再生能源之範疇,並鎖定範疇一及範疇二之溫室氣體排放。RE100目標是針對電力使用,包含與外購電力相關的所有範疇二排放,以及和與公司自發自用發電相關的所有範疇一排放。例如,使用汽電共生系統自發自用電力屬於RE100目標適用範圍,但若所發電力躉售予電網或第三方,則非屬目標適用範圍。
其次,RE100建議使用GHG Protocol的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設定組織邊界和營運邊界。邊界設定是整合公司用電數據的重要一步。組織邊界定義公司持有或控制的營運邊界,以辨別邊界內所涉及的電力消費,並將其分為直接排放源和間接排放源。根據該標準,有兩種不同的方法可用於合併電力消費:
1.控制權:簡單來說擁有該事業財務或營運控制權者,就要 100% 認列該事業的溫室氣體排放及移除量。
A.營運控制:若一家公司有完全的權力去主導並執行事業體的營運政策,則表示其擁有該事業體的營運控制權。
B.財務控制:若一家公司有能力主導事業體的財務與營運政策,則企業對事業體享有財務控制。
2.股權比例:公司依照對各事業體所持有的股權比例,認列各事業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依照不同公司類型,企業依各股權比例法或是營運控制法中,展現出不同的組織邊界類型。舉例來說,以集團搭配子公司是最常見的,母公司對於子公司具有財務上的直接控制,也就代表所有子公司相關的資產都要納入母公司中。所以從股權比例來看,是以直接比例計算,營運控制是百分之百的控制。另外,若具有關係企業,將會依照母公司與子公司股權的狀況來進行比例計算,合夥人的模式也是依照相同邏輯進行。
具體來說,公司必須以集團的層級參加RE100倡議,因此,集團內經營的所有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者,均須納入計算範疇。持股比例低於50%者,則依各案評估。子公司必須包含在RE100的目標,但若子公司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例外,包括:1.與母公司有明顯的獨立品牌;2.年耗電量超過10億度。
承租辦公室是否包含在RE100涵蓋範圍內
RE100目標範疇係根據公司使用合併方法(Consolidation Approach)計算外購或自發自用的所有電力。選定的合併方法(股權或其中一種控制方法)也適用於對租賃資產的直接(範疇一)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二)。如果股權法或控制法不適用,則公司將租賃資產的電力消費計入範疇三。
根據所使用的合併方法,租戶可能需要將電力消費納入RE100 目標涵蓋範圍。租戶的用電量通常是電表計量的,但如果沒有電表計量,則應根據租戶在建築物中的使用面積估算租戶的用電量。建議對此類估計進行第三方驗證,作為其現有溫室氣體審計流程的一部分。如果房東為租戶佔用一層或多層的整棟大樓購買再生能源,若租戶與房東簽訂再生能源屬性所有權轉讓合約,則租戶可以宣稱使用再生能源。
禁止參與RE100或取消會員資格之情況
加入 RE100 的企業同意不進行直接或間接損害RE100使命或信譽的活動,例如,支持政治遊說化石燃料應超過再生能源發電量,或反對推動再生能源;增加化石燃料資產的持有;侵犯人權或公民權利或犯罪活動。
屬於以下行業別的企業將無法成為RE100的會員:化石燃料、航空公司、彈藥、賭博,以及菸草等。參與上述業務的企業應揭露其參與情況,並將依據個案評估是否得加入RE100。
當企業申請加入RE100 時,RE100會進行盡職調查,若發現了值得關注的議題,RE100會在確定資格前先與企業討論與確認。RE100對於參與成員的資格採取包容性態度,承認企業具有為清潔能源轉型做出重大貢獻的潛力。然而,若企業發生與當前社會、環境或其他活動相關的重大爭議事件,使外界對其承諾的可信度產生懷疑,或可能傷害RE100名譽,企業就會被解除RE100會員資格。